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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11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耿亚军申请执行柳全、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亚军,柳全,李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11执58号申请执行人耿亚军,女,1961年6月3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农场场部社区1组1563号,身份证号:230828196106036029。被执行人柳全,男,汉族,1971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农场场部社区1组1577号,身份证号:230828197111146016。被执行人李冬梅,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农场场部社区,身份证号:232602197410263324。本院在执行耿亚军与柳全、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执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绍峰审判员  杨世宇审判员  崔京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