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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存与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存,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民初730号原告申存,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东,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申存与被告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存诉称,2015年3月,被告王东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被告承诺7天后归还本息,7天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本息,被告以资金没到位一直拖延躲避。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60000元。被告王东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申存与被告王东之前系同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于2015年3月23日、3月24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5000元、50000元,共计65000元,并于2015年3月24日向原告还款5000元,余款6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申存现金陆万元整(60000.00)元整,借款人:王东,2015年3月24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息未果,为此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在卷,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东向原告申存借款6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为证,被告不出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与被告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6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申存借款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王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世一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