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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恢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江西省天顺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本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天顺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本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天顺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万路379号。组织机构代码:66746354-8。法定代表人:易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本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9097801-3。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袁民一初字第12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9日、6月13日以(2016)赣0902执15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本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春市××区医药工业园的土地[产权证号:袁州国用(2011)第0110464-1号、0110464-2号]及地上建筑物[有产权证房产(2-20123736)、无产权证房产1900平方米],并责令被执行人江西本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本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江西本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工业园的土地[产权证号:袁州国用(2011)第0110464-1号、0110464-2号(具体面积以宗地图为准)]及地上建筑物[有产权证房产(2-20123736)、无产权证房产1900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