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9执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郭浩然与宁城县大明镇城后东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浩然,宁城县大明镇城后东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9执1441号申请执行人郭浩然,女,汉族,学生,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宁城县大明镇城后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赤峰市宁城县。法定代表人陈绍华,系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浩然与被执行人宁城县大明镇城后东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9民终1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城县大明镇城后东村民委员会在宁城县大明镇农经站存款12093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