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执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曹金玉与李跃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金玉,李跃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1执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金玉。被执行人:李跃翔。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皖1821执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跃翔在银行的存款。现被执行人施其发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跃翔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青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