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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1执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曹金玉与李跃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金玉,李跃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1执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金玉。被执行人:李跃翔。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皖1821执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跃翔在银行的存款。现被执行人施其发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跃翔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青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