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3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刘某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刘某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0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住所地高安市瑞州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161080953K。法定代表人陈琳,该行行长。被告:刘某英,女,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诉被告刘某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刘某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梁克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