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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龙口拓邦工贸有限公司与杭州安耐特实业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拓邦工贸有限公司,杭州安耐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656号原告:龙口拓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法定代表人:陈嘉悦,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样,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新,龙口市芦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安耐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富阳区。法定代表人:蔡晓洋,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奋强,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林祥,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口拓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安耐特实业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口拓邦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龙口拓邦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桂红人民陪审员  孙惠贤人民陪审员  王可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