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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3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铜川市印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于婷、任亚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印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婷,任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3执47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被执行人于婷,女。被执行人任亚峰,男。铜川市印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于婷、任亚峰追偿权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4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于婷、任亚峰未自觉履行义务,铜川市印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2750.4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立案,同日向于婷、任亚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支付案件款51620.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3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69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任亚峰于2017年5月15日支付2万元;2、剩余案件款32750.4元(含案件受理费1130元)于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完毕;3、执行费690元由被执行人任亚峰承担,于2017年5月31日前同案件款一并交至法院;4、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45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廉 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