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周猛与皮朝匀、向立秀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猛,皮朝匀,向立秀,熊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周猛,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被执行人皮朝匀,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向立秀,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开发区。被执行人熊春燕,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秭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民终2105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周猛与被执行人皮朝匀、向立秀、熊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皮朝匀、向立秀、熊春燕银行存款人民币33752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陈映波审判员 朱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