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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与张维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张维兵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1572号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昌吉州昌吉市建国西路199号。负责人:李晓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骆帅,男,汉族,1992年2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维兵,男,汉族,1990年1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静宁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与被告张维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