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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执2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戚应军与时福南、时桂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应军,时福南,时桂,苏州市达欣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2988号申请执行人戚应军,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沈建根,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时福南,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时桂男,男,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苏州市达欣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116号1幢。法定代表人时福南。戚应军与时福南、时桂男、苏州市达欣物资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5)吴民初第1661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依该判决,时福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戚应军借款本金919046.58元,并支付以结欠的本金919046.58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苏州市达欣物资工贸有限公司、时桂男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福南、时桂男、苏州市达欣物资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5852元。因上列债务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戚应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列债务人支付934898.5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934898.58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1749元。本院受理后,即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其均未履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审理中,本院依戚应军申请查封了时桂男名下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陆慕镇程典弄18号的不动产(控制到期日2018年11月4日),但申请执行人表示其到现场找不到该房屋,该房屋应该已经拆迁了,后承办人至相城区元和街道动迁办调查,未发现该房屋或被执行人时桂男的动迁信息,现上述房屋暂无法处置。执行中,经向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银行存款、其他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暂无法处置的不动产外,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民初第1661号民事判决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李跃辉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葛永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