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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耀成与李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耀成,李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197号申请执行人赵耀成,男,1959年12月30日生,汉族,系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现住景谷县。被执行人李格,男,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系景谷县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赵耀成与被执行人李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5)景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耀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格给付申请执行人赵耀成借款80000.00元,执行费1100.00元,共计811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格下落不明,已对被执行人李格的财产进行了五查,但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到被执行人李格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也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李格列成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基于上述的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李格现状告知申请执行人赵耀成,申请执行人赵耀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824执1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忠海代理审判员  王 华代理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朝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