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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1123民初506号 原告何某某,男,1953年9月24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新寨镇宽川村王家口社7号。身份证号:622426195309244114。 被告王某甲,男,1965年4月12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新寨镇宽川村咀咀社2号。身份证号:622426196504124112。(缺席) 被告王某乙,男,1966年10月17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新寨镇宽川村咀咀社1号。身份证号:622426196610174113。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以经考虑,决定与王某乙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得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秦敬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