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743号申请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王某欠申请执行人曹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本金及利息,除已付10000元外,下欠款由被执行人以其所有的登记在王某名下的宁AXXK**长城凤骏5皮卡车一辆以40478元折抵给申请执行人曹某,该车在奇瑞汽贸公司所欠按揭贷款35822元由曹某偿还,该车折抵给申请执行人后,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70000元;车辆过户由被执行人配合并提��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车辆所有手续、车门钥匙,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下欠申请执行人70000元,从2018年1月起每月偿还不得少于3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必须全部还清,若不能还清,下欠款项从2018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至兑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均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7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