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崔秋敏、郜建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秋敏,郜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81执98号申请执行人崔秋敏,女性,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执行人郜建伟,男性,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本院在执行崔秋敏与郜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崔秋敏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项城市人民法院(2016)豫1681民初335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印领审判员 刘东祥审判员 韩东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新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