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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苑某1与刘某、苑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1,刘某,苑某2,苑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22民初1694号原告:苑某1,女,汉族,1965年生,住河北沧州市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汉族,1938年生,住河北省青县。被告:苑某2,男,汉族,1968年生,住河南省郑州市城管区。被告:苑某3,女,汉族,1962年生,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受理的原、被告继承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苑忠庸与刘某系夫妻关系,苑忠庸于2011年10月29日去世,其夫妻有子女三人,儿子苑家平、长女苑某3、次女苑某1,其中苑家平于2005年6月11日去世,苑家平有独子苑某2。苑忠庸有继承人四人,为刘某、苑某2、苑某3、苑某1。苑忠庸与刘某夫妻共有的坐落于青县新华东路北侧、领秀东方住宅小区6号楼2单元701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青房权证清州镇字第××号),三被告同意放弃继承权;另外,被告刘某同意将自己所有的一半产权归原告所有,该房屋所有权全部归原告苑某1所有,三被告于2017年6月1日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苑某1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铁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穆洪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