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陈国昌与陈国正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昌,陈国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503号原告:陈国昌,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陈国正,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昌诉被告陈国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国昌负担。审 判 员 宋伶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商 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