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执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5-06
案件名称
吴林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林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执42号之一被执行人:吴林玉,男,汉族,1978年5月21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刑终908号刑事裁定书,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吴林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并处罚金人民币58万元一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林玉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和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被执行人吴林玉尚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以(2017)粤04执6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扣了被执行人吴林玉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27.87元,且本院已将上述划扣的执行款项上缴至国库。除此之外,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林玉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吴林玉户籍所在地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尚未收到回复。本院已将吴林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4执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 敏执行员 郭普东执行员 赖江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依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