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3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计成、杨翠卿诉被告陈建顺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计成,杨翠卿,陈建顺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3民初287号原告陈计成,男,1933年9月16日出生。原告杨翠卿,女,1938年11月1日出生。被告陈建顺,男,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计成、杨翠卿诉被告陈建顺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计成、杨翠卿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庭前已达成和解,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计成、杨翠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燕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