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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3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计成、杨翠卿诉被告陈建顺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计成,杨翠卿,陈建顺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3民初287号原告陈计成,男,1933年9月16日出生。原告杨翠卿,女,1938年11月1日出生。被告陈建顺,男,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计成、杨翠卿诉被告陈建顺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计成、杨翠卿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庭前已达成和解,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计成、杨翠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燕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