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津0116民初25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郭世梅与赵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世梅,赵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6民初25389号原告:郭世梅,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颙斐,天津标高律师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亚平,天津标高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亮,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开发区泰达公共保税仓有限公司主管,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天津敬科律师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世梅与被告赵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郭世梅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世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6元,减半收取1323元,由原告郭世梅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朝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