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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全恒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全恒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6民初1938号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法定代表人:俞胜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晶晶、陈婕,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恒,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76732.83元,支付逾期利息14826.38元,逾期罚息75026.81元(暂计至2017年3月1日,此后利息损失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9日,被告通过原告的贷款平台申请贷款,以输入支付宝账户支付密码的形式与原告在线订立了编号为10012015062900867737S的《网商贷贷款合同》,贷款合同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在原告将贷款资金划入被告收款账户时生效。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贷款金额750000元。该贷款合同于2015年11月28日逾期,被告至今仍未全部清偿贷款本金、逾期利息和罚息。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9日,被告通过其经实名认证的个人支付宝账户,以网上签约的形式与原告签订《网商贷贷款合同》一份。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750000元;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贷款初始日利率0.038889%,贷款实际日利率第1至11期0.038889%,第12期0.000000%,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初始日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合同自贷款发放时生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还款日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每月28日;如被告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包括被原告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以合法手段追偿贷款,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催收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同日,原告向被告指定收款账户发放贷款750000元。自2015年11月28日起,被告未依约还款。截至2017年3月1日,被告尚欠本金376732.83元及利息14826.38元、罚息75026.81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期间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于2017年3月10日、2017年3月18日分别归还借款本金3000元、2000元。上述事实有《网商贷贷款合同》、转账汇款记录(支付宝)、账务明细汇总表、《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网商贷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约发放贷款,被告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于2017年3月10日、2017年3月18日分别归还借款本金3000元、2000元,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371732.83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符合合同约定,亦属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全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1732.83元;二、全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14826.38元、罚息75026.81元(暂计至2017年3月1日,此后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0.05833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全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元;四、驳回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61元,由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8元,由全恒负担4123元。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全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夏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