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97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中心,住咸阳市秦都区秦宝小区富安路1号,法定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咸阳市秦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咸秦劳仲案字(2017)第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违法,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979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600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孕期检查费用622.5元,5、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押金500元,6、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补缴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具体数额按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双方各自承担各自费用,7、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以上给付项目14701.5元人民币,于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在本院未作出执行通知书之前,被执行人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中心已按咸秦劳仲案字(2017)第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自觉向申请执行人李某全部履行人民币14701.5元,执行费120元。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咸秦劳仲案(2017)第4号裁决书,(2017)陕0402执976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 林代理审判员 张 赟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