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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3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振策与刘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策,刘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3988号原告:李振策,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刘晨,男,1991年11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李振策与被告刘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李振策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策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李振策负担。审判员  赵国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骆长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