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3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振策与刘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策,刘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3988号原告:李振策,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刘晨,男,1991年11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李振策与被告刘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李振策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策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李振策负担。审判员 赵国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骆长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