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执5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晋玲申请执行靳闯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晋玲,靳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569-2号申请执行人李晋玲,女,汉族,1991年2月13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靳闯,男,汉族,1993年6月14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执行李晋玲申请执行靳闯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靳闯家所有的位于靳闯家中雷沃M1000型号拖拉机一台和旋耕机一部。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希贵审 判 员 史学金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大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