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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2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河水与陈晓剑、卢明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河水,陈晓剑,卢明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2829号原告:朱河水,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陈晓剑,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卢明爱,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河水与被告陈晓剑、卢明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河水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卢明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河水自愿申请撤回对卢明爱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河水撤回对卢明爱的起诉。审判员  林梅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慧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