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包飞跃与张德钦、闫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飞跃,张德钦,闫玉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1948号原告:包飞跃,男,1959年8月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张德钦,男,196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闫玉香,女,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原告包飞跃与被告张德钦、闫玉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包飞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包飞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保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包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