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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卢某、杨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卢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卢某申请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宾民一初字第41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杨某应支付申请人卢某案款96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杨某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126执3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光亮审判员 :覃作信审判员 :黄雄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沛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