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1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建怀与张志平、清水县永清镇常杨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怀,张志平,清水县永清镇常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1民初394号原告:赵建怀,男,生于1974年2月5日,住甘肃省清水县。被告:张志平,男,信息不详。被告:清水县永清镇常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清水县永清镇常杨村。法定代表人:汪建平,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赵建怀与被告张志平、清水县永清镇常杨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赵建怀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怀撤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计112元,由原告赵建怀负担。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丽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