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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方怀国与孙家智、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怀国,孙家智,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1823号原告:方怀国,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孙家智,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不明。被告:杨波,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不明。原告方怀国与被告孙家智、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和联系方式,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询问,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对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当明确被告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送达,且原告不愿意公告送达,本案不能按诉讼程序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怀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祝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