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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梁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27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自报),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苏省射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梁洁施,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及辩护人梁洁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1月1日22时许,梁某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363省道6KM+900M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大道路口路段时,与盘某驾驶的粤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梁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27.6mg/100ml。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查获经过;被告人梁某的供述;证人盘某、梁某、冯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表;机动车信息查询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车辆痕迹记录意见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物品凭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梁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悔罪态度好;3.被告人系初犯;4.被告人已赔偿对方。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梁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待处理。被告人梁某赔偿对方人民币3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及证人盘某、梁某的证言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赔偿对方的损失,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梁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少金附相关法律法规: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