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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殿河钢木门窗厂与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殿河钢木门窗厂,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213号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殿河钢木门窗厂,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二村二区31号。经营者:刘殿河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642号。负责人:罗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殿河钢木门窗厂诉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殿河钢木门窗厂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殿河钢木门窗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殿河钢木门窗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649元,减半收取824.5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殿河钢木门窗厂负担。审判员  史化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红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