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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民终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玉珍等人与唐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玉珍,罗会林,唐丽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玉珍,女,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会林,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以上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南章,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丽云,女,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吴玉珍、罗会林与被上诉人唐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本案当事人罗会林为自然人,吴玉珍与罗会林同为本案当事人,之间没有委托诉讼关系也不同住,2016年12月20日,一审法院将应给罗会林的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送给吴玉珍代签;2017年1月6日,一审法院将应送达给罗会林的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留置在罗会林所在单位传达室,由传达室值班人员签收。上述送达均不符合送达的法律规定,一审在未依法送达的情况下缺席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玉珍、罗会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3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戴陈峰审 判 员 许素萍审 判 员 黄XX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丹嫔书 记 员 廖超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