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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志发与金泉、李海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发,金泉,李海英,白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515号原告:张志发,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开鲁县。被告:金泉,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蒙古族,开鲁县幸福镇派出所警察,被告李海英,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白云龙,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蒙古族,开鲁蒙中教师,住开鲁县。原告张志发与被告金泉、李海英、白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发撤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清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探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