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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闫志伟与王连杰、王艳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志伟,王连杰,王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246号申请执行人:闫志伟。被执行人:王连杰。被执行人:王艳秋。申请执行人闫志伟与被执行人王连杰、王艳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冀0822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志伟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连杰、王艳秋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2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