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6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守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守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366号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北关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韩镇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贵红,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文员,现住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潘燕来,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守明,男,38岁,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守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