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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刑更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司飞听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司飞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刑更200号罪犯司飞听,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虞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周口监狱服刑。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夏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司飞听犯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9月13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2017年5月3日,河南省周口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司飞听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3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改造评审鉴定结果符合标准。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司飞听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理警察韩礼志、李洪庆及同监区罪犯赵全胜、吴胜初的证言和执行机关在监狱内公示的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司飞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根据罪犯司飞听的改造表现及缓刑期间又犯新罪、一人犯数罪、所犯交通肇事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等事实和情节,在周口监狱提请建议减刑六个月的基础上,从严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司飞听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江涛审 判 员  曹纪峰人民陪审员  张 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小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