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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民终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彭阳县南方家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彭阳县王洼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阳县南方家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彭阳县王洼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民终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阳县南方家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彭阳县。法定代表人:刘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媛,宁夏古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阳县王洼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彭阳县。法定代表人:张文军,任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杰,男,任彭阳县王洼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国土建设规划局局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宁夏大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彭阳县南方家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阳县王洼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宁0425民初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阳县南方家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彭阳县南方家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阳县南方家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6元,减半收取1158元,由彭阳县南方家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穆存忠审判员  杨忠清审判员  李凤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