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壹缘通股份有限公司、壹缘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亿名阳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壹缘通股份有限公司,壹缘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亿名阳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170号原告:壹缘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壁,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壹缘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壁,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北亿名阳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蛟。原告壹缘通股份有限公司、壹缘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亿名阳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壹缘通股份有限公司、壹缘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壹缘通股份有限公司、壹缘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壹缘通股份有限公司、壹缘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壹缘通股份有限公司、壹缘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丽审 判 员 葛钧代理审判员 郭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月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