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2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方翠云与陈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翠云,陈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2民初1147号原告:方翠云,女,196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陈丽娟,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方翠云诉被告陈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翠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丽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翠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7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20日,被告陈丽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归还借款,故向法院起诉。原告方翠云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陈丽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20日,被告陈丽娟向原告方翠云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方翠云借款97000元,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现原告方翠云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应当归还。被告陈丽娟向原告方翠云借款9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方翠云催要,陈丽娟应当予以归还。综上,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翠云归还借款本金97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3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陈丽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长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 虹书 记 员 朱 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