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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5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恒馨物业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恒馨物业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5民初893号原告:石嘴山市恒馨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恒源小区。社会统一信用证代码×××。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某某,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住石嘴山市。原告石嘴山市恒馨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石嘴山市恒馨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嘴山市恒馨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合计25元,由原告石嘴山市恒馨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