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合肥市华锋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华锋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谢守山,张瑞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388之一号申请人:合肥市华锋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太和路东庐阳产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903551-X。法定代表人:张明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武虎,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14934904-0。法定代表人:孟庆安,董事长。被申请人:谢守山,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申请人:张瑞云,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合肥市华锋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谢守山、张瑞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3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合肥市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谢守山、张瑞云银行账户38.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关于担保人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肥市华锋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解封合肥市华锋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1号)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伟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