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李丽、大安市大光经典影楼与章春平、大安市都市鞋城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丽,大安市大光经典影楼,大安市都市鞋城,章春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民终5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丽,女,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安市大光经典影楼。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经营者:赵志光,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锦华街2委**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安市都市鞋城。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经营者:迟文彪,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金鼎秀苑*号楼*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春平,女,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上诉人李丽、大安市大光经典影楼因与被上诉人章春平、大安市都市鞋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2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丽、大安市大光经典影楼上诉请求:撤销(2016)吉0882民初1209号一审民事审判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大安市都市鞋城牌匾安装在一、二楼之间的雨搭之上,占用了上诉人大光影楼房屋外墙约40厘米,牌匾底沿的安装将雨搭封堵,雨水雪水排放缓慢只能通过两侧排水孔排出,长期积水积雪的情况已导致影楼外墙渗水、裂缝、酥软掉渣,存在安全隐患。对于上述事实,上诉人已于一审提供大量照片证明,且一审法院也进行过实地查看,但一审判决对上述损害事实只字未提。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对应的外墙进行使用都必须合理、合法,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不仅妨碍了上诉人对其专有部分对应外墙的使用,更是对上诉人财产权益的侵害,所以被上诉人的现使用是侵权并不是合理使用。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章春平、大安市都市鞋城辩称,李丽、大安市大光经典影楼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丽、大安市大光经典影楼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立即将大安市都市鞋城牌匾降至一层楼板中心线以下。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李丽与大安市大光经典影楼经营者赵志光系夫妻关系,现使用所有的商业房屋开办大安市大光经典影楼,房屋位于被告章春平所有楼房楼上,现被告章春平将其房屋租赁给迟文彪经营大安市都市鞋城,因被告大安市都市鞋城悬挂的牌匾过高,已占用原告所有的房屋外墙约40厘米。影响了原告房屋的排水、通风,导致房屋外墙渗水、裂缝、酥软掉渣,同时妨碍了原告正常使用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要求将牌匾降至一层楼板中心线未果,故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丽所有的房屋即大安市经典影楼经营所用房屋(位于二楼)与大安市都市鞋城(位于一楼)属于上下楼关系。现大安市都市鞋城经营所使用的房屋系在章春平处承租。大安市都市鞋城的牌匾悬挂在一、二楼交界处的雨搭上。2007年12月21日经桦甸万沣房地产开发公司即此楼的开发商与一楼、二楼约定,一楼牌匾挂在一、二楼之间,二楼牌匾挂在二、三楼之间,三楼牌匾挂在房顶处。一审法院认为,雨搭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对此雨搭业主均有使用的权利,对于共有部分的使用要合理使用,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一楼牌匾悬挂不违反城市管理规约,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一楼牌匾的悬挂造成其通风与排水存在问题,原告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纠纷。判决:驳回原告李丽、大安市大光经典影楼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丽、大安市大光经典影楼负担。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本案中,大安市都市鞋城经营者迟文彪租赁章春平所有门市楼从事商业经营,其在雨搭上、二楼窗台以下安装招牌,符合商业习惯,且大安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证明:大安市都市鞋城悬挂的招牌高度、厚度长度符合审批标准。李丽、赵志光主张其购买二楼时已经购买了雨搭的使用权,大安市都市鞋城无权在雨搭上安装招牌,请求大安市都市鞋城将招牌挂到雨搭中心线以下。其主张缺少法律依据,亦不符合常理。李丽、赵志光主张由于大安市都市鞋城安装招牌后,已实际造成雨搭之上的空间内雨水、积雪融水排水不畅及通风不良,并造成其二楼室内墙体脱皮、瓷砖脱落的损害后果。大安市都市鞋城经营者迟文彪认为,如果李丽、赵志光所述事实存在,其同意采取将牌匾部分铁皮进行切割的方式协助上诉人的排水,但不能将铁皮全部揭掉,这样会导致牌匾内部积污,所以不同意李丽、赵志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相邻权的使用不得对相邻方造成妨害,大安市都市鞋城经营者迟文彪提出的整改意见可取,但因李丽、赵志光不同意,无法达成一致。李丽、赵志光可就其遭受的损害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李丽、大安市大光经典影楼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李丽、赵志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金芹审判员 常宗仁审判员 张天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其木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