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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吴胜怀与淮南市房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胜怀,淮南市房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343号原告:吴胜怀,男,1969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泉,安徽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房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65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41205Q。法定代表人:李玉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福敏,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0004B。法定代表人:孔祥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兵,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吴胜怀与被告淮南市房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方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