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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刑更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薛波贩卖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19号罪犯薛波,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肄业文化。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芙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3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5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薛波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较积极,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79.1分。2016年被评为优秀互监组长。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薛波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