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3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凯旋、李荣洲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凯旋,李荣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3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凯旋,男,1992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被执行人李荣洲,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联系张凯旋申请执行李荣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28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该生效调解书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张凯旋于2017年5月24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28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