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22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梁庆云与被告李敬红、冯琼燕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庆云,李敬红,冯琼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103号原告:梁庆云,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寒松,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敬红,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娟,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琼燕,女。原告梁庆云与被告李敬红、冯琼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庆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2元减半收取1951元,由原告梁庆云负担。审判员 石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凤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