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东营市路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营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路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东营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467号原告:东营市路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稻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872349021。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被告:东营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曹州路西、沂河路北。法定代表人:张作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路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路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99元,减半收取4749.5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