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民初2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韩同柱与李立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同柱,李立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277号之二原告:韩同柱,男,194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本村。被告:李立枝,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下落不明。原告韩同柱与被告李立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韩同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同柱撤诉。撤诉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韩同柱负担。审 判 长 张保东审 判 员 张玉群人民陪审员 杨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