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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蒙阴县垛庄镇皇营村民委员会与刘鑫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阴县垛庄镇皇营村民委员会,刘鑫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1784号原告:蒙阴县垛庄镇皇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蒙阴县垛庄镇皇营村。法定代表人:周鑫,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公富厚,垛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刘鑫,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阴县。原告蒙阴县垛庄镇皇营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鑫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阴县垛庄镇皇营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鑫承担。审判员  王加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