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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瑞军与刘国伟、段心爱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瑞军,刘国伟,段心爱,杨德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292号申请执行人范瑞军,无固定职业,住和林格尔县。被执行人刘国伟,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段心爱(系刘国伟妻子),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杨德泉,无固定职业,住和林格尔县。申请执行人范瑞军与被执行人刘国伟、段心爱、杨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内0104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瑞军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从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无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无房地产登记信息,向公安部车辆查询系统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104执2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政审判员 冯根群审判员 杨林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鹏飞 百度搜索“”